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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水龙(胡水龙受贿案宣判,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水龙受贿案宣判:

2021年1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安徽省环保厅厅长胡水龙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裁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胡水龙案件简介:

胡水龙,男,1963年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本科学历。历任安徽省环保厅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副厅长、厅长、安徽省各级污染防治指导委员会执行主任等职务。

2018年10月,胡水龙被查处,由中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涉嫌受贿犯罪。2019年9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胡水龙被控受贿行为:

合肥市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8年间,胡水龙利用担任安徽省环保厅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副厅长、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环评审核、用地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43万元和美元3.4万元,造成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

庭审过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至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期间,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严格核实了证人证言,并邀请被告人胡水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诉讼。庭审中,胡水龙对指控的贪污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自愧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

判决理由: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水龙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考虑到其自愿认罪态度,积极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判处,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惩处。

意义与启示:

此次案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指示,落实中央领导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有效打击腐败、震慑贪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表明了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也为其他公职人员提供了警示与启示,必须清正廉洁、谨言慎行,不断提升廉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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